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,该如何处理?
1.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、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,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。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,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。
2.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,未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前,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。
3.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,未解危前,不得使用。
1、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
(1)工程缺乏必要的设计,结构不合理。
(2)施工中使用劣质建材、偷工减料、施工工艺粗糙等。
2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
(1)为了满足使用要求,擅自拆改房屋结构,改变房屋原有受力状态。
(2)在装修过程中,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,给房屋整体性、抗震性和结构带来隐患。
(3)随意改变房屋使用用途,影响结构耐久性。
(4)未经设计和审定,擅自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广告牌等。
3、周围环境影响
(1)在原有房屋周边新建建筑,由于附加应力影响,可能使原有房屋损坏。
(2)在原有房屋周边开挖基坑,边坡处理不当,造成原有房屋基础滑移。
(3)周边施工降水,使房屋地基土质发生变化,造成房屋损坏。
(4)房屋地基受水浸泡,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,使上部结构损坏。
(5)大型机械作业产生的震动也可能会对房屋造成影响。
房屋被鉴定为危房,要怎么处理?
一般按四类措施进行处理:1.观察使用。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。2处理使用。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,可解除危险的房屋。3。停止使用。适用于无修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的房屋。4。整体拆除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